(2017)内0404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958号原告贾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谷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中段天王商务楼*座***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服装加工费87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定做工服,总价款12750元。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4000元,余款未付。2016年6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8750元的欠据1份。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据,原告意在证明被告尚欠服装加工费8750元。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服装加工费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定做工服,总价款12750元,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4000元,余款未付。2016年6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金额为8750元的欠据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装加工费875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服装加工费8750元属实,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诉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服装加工费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赤峰农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任抒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