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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菊英、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英,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王菊英,女,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廖明,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王菊英诉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730民初162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廖明应支付申请人王菊英案款18.54万元,承担执行费2681.7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5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6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