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菊英、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英,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王菊英,女,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廖明,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王菊英诉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730民初162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廖明应支付申请人王菊英案款18.54万元,承担执行费2681.7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5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廖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6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