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70张福南与陶维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南,陶维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770号原告:张福南,男,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英(受张福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维兴,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南与被告陶维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维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张福南负担。审判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