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卓源与王欣欣、王荣荣、王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卓源,王欣欣,王荣荣,王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60号申请人:李卓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9月1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被申请人:王欣欣,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1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王荣荣,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月17日,住安康市。被申请人:王道全,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30日,住安康市汉滨区。李卓源诉王欣欣、王荣荣、王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卓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欣欣、王荣荣、王道全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王欣欣公积金账户007328###、王荣荣公积金账户008310###)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王欣欣、王荣荣、王道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案件申请费630元,由被申请人王欣欣、王荣荣、王道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