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配福与周先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配福,周先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22号申请人李配福,男。被执行人周先冬,男。本院在执行李配福申请执行周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等,且无法联系,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评议,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