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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配福与周先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配福,周先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22号申请人李配福,男。被执行人周先冬,男。本院在执行李配福申请执行周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等,且无法联系,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评议,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许 波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