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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仲清与王雪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雪琴,徐仲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雪琴,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仲清,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娟,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雪琴因与被申请人徐仲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雪琴申请再审称:本案调解违反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法官和书记员存在诱导和恐吓行为,其违心在调解书上签字。请求依法再审。人保无锡分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各方已经签字,调解文书已经送达,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徐仲清未提出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王雪琴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综上,王雪琴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雪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