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涂可普与王玉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可普,王玉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350号原告涂可普,男,1964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林业局公务员,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莲,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鹤峰县中心医院职工,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可普与被告王玉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可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可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涂可普负担。审判员 于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