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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涂可普与王玉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可普,王玉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350号原告涂可普,男,1964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林业局公务员,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莲,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鹤峰县中心医院职工,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可普与被告王玉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可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可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涂可普负担。审判员  于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