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志国、刘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志国,刘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151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景镩,男,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魏志国,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刘金凤,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志国、刘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魏志国、刘金凤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费81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炎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