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晓慧与冯子红、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慧,冯子红,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305号 原告:陈晓慧,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冯子红,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陈敏,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陈晓慧与被告冯子红、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晓慧于2017年5月11日以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慧负担。 审判员 李绍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