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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晓慧与冯子红、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慧,冯子红,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305号 原告:陈晓慧,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冯子红,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陈敏,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陈晓慧与被告冯子红、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晓慧于2017年5月11日以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慧负担。 审判员  李绍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