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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1,周某2,苏某1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1228号原告胡某,男,199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路伟,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女,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2,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某1之父。被告苏某1,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某1之母。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路伟、被告周某2、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14日,原、被告经媒人苏某2介绍相识,同月16日,经媒人苏某2给付被告方彩礼29900元,同年2月会,原告父亲给付被告看戏钱1000元,其余买衣服、礼物若干。2016年农历腊月,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但拒绝返还彩礼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900元。被告周某2、苏某辩称,原告所述彩礼款属实,是原告不同意在先,原告又与其他女孩交往,导致该婚约解除。故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被告周某1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原、被告经媒人苏某2介绍相识,同月16日,经媒人苏某2给付被告方彩礼29900元,原告父亲另给付被告看戏钱1000元。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经原、被告私下协商未果,原告提起本诉讼,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方接收原告婚约财产29900元。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1解除婚约关系后,被告方应返还接收原告所送彩礼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父亲给付被告周某1的看戏钱1000元,视为原告为增进与被告周某1感情而赠与被告,故对该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1、周某2、苏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彩礼款29900元。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被告周某1、周某2、苏某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573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