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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戴春娣与韦春杏、郭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娣,韦春杏,郭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682号原告:戴春娣,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韦春杏,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辉杰,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戴春娣与被告韦春杏、郭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春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春杏、郭辉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春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韦春杏、郭辉杰归还戴春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韦春杏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戴春娣借款50,000元,并于当天将50,000元以转帐方式支付给韦春杏。2016年3月26日,韦春杏向戴春娣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4月2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戴春娣多次向韦春杏催要借款,韦春杏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郭辉杰、韦春杏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为维护戴春娣的合法权益,戴春娣诉请法院判如所请。韦春杏、郭辉杰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戴春娣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戴春娣与韦春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戴春娣提供的借条及转帐凭证为证,应予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韦春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本案债务发生在韦春杏与郭辉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戴春娣诉请要求韦春杏与郭辉杰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韦春杏、郭辉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韦春杏、郭辉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戴春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韦春杏、郭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