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12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卢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