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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481号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徐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堂,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裕安二村二层门面南栋1#、2#。法定代表人:苏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财产保全费3020,合计5361元,由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