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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393号原告:杨秀珍,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彪,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太阳城。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珍诉被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珍因与被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诉讼过程中庭外已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秀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戴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慧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