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孔庆伟与徐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伟,徐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孔庆伟,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徐洪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孔庆伟与徐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按照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起被执行人徐洪利用其工资款每月给付4500.00元至付清止。2、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