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云与张慧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张慧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40号原告:王云,女,汉,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乐,女,汉,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张慧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