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牟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