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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国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99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