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王丽王锡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王丽,王锡忠,骆光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2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成良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虹东,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锡忠,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骆光碧,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被告王丽、王锡忠、骆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王丽、王锡忠、骆光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106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