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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成辉与苏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辉,苏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辉,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爱国,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辉与被执行人苏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对被执行人苏爱国的房屋、车辆、银行等进行了查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俞博文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