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喜会与杨改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会,杨改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521号原告:杨喜会,女,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改锋,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杨喜会与被告杨改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喜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喜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改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喜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喜会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