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虞兴明、虞兴亮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892号本院在执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溪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虞兴明、虞兴亮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虞兴明、虞兴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虞兴明、虞兴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