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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鲍杰强、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杰强,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杰强,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磊,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水运生,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溪村金福街1号。法定代表人:廖将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炎,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鲍杰强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鲍杰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