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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梅、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王辉,登封市诚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96号申请人:王玉梅,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辉,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登封市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华镇207国道自编166号。原告王玉梅与被告王辉、登封市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玉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登封市诚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重型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14595.55元。申请人王玉梅以其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登封市诚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豫A×××××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财产保全费1093元,申请人王玉梅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永慧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