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国忠、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忠,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国忠,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管镇钟管村。法定代理人楼某。被执行人楼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姚国忠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楼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56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三川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52658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