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万余与王长海、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余,王长海,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70号原告:张万余,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榆树市正阳街17委***组。被告:王长海,男,32岁,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组。被告:陈丽,女,31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组。原告张万余与被告王长海、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万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9,933.00元以及利息4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我与王长海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30日二被告在我处购买化肥,经结算,二被告赊欠我化肥款29,933.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万余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张万余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万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返还张万余;特快专递费112.00元,由张万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