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秀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117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景镩,男,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秀凤,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林秀凤已缴交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