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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村专业合作社、高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村专业合作社,高一生,魏冉才,王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37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工业园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义全,理事长。被申请人:高一生,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魏冉才,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王家伟,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高一生、魏冉才、王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一生、魏冉才、王家伟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一生、魏冉才、王家伟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