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于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于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185号原告:何某,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告:王某,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于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