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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于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于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185号原告:何某,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告:王某,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于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