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梧桐大厦。负责人:王泽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梅,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赵磊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