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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陈向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陈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审175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陈立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海云,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一中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林幸君,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一中队科员。被执行人:陈向波,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粤穗番交罚[2016]PY201602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罚款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作出的粤穗番交罚[2016]PY201602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铭强审判员  章晓玲审判员  何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之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