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38号原告:贾某,男,1953年1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