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云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563号原告:刘某,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开鲁县。被告:宋某,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贾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