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卫红诉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茶坊社区茶坊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茶坊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是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红,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社区茶坊居民小组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347号原告:刘卫红,女。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社区茶坊居民小组(原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行政村)。住所地:富县茶坊街古州峁富园小区巷。法定代表人:曹太平,该小组组长。原告刘卫红诉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茶坊社区茶坊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茶坊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茶坊小组法定代表人曹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132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1日至法院判决日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11月至2015年年底在原告经营的高薪酒店餐饮消费11325元整,一直拖欠至今未付。被告茶坊小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茶坊小组在原告所经营的高新大酒店餐饮部就餐所欠餐饮费,2015年11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加盖被告茶坊小组财务专用章。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红向被告茶坊小组提供餐饮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餐饮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饮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坊社区茶坊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卫红餐饮费11325元;二、驳回原告刘卫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茶法社区茶坊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