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莲花、朱敬花与于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侯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莲花,朱敬花,侯中宝,于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32号原告:朱莲花,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新委*组。原告:朱敬花,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林委*组。被告:侯中宝,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于彬,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3418号。法定代表人:金武,经理。原告朱莲花、朱敬花与被告于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被告侯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莲花、朱敬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莲花、朱敬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莲花、朱敬花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