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群章、程勇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群章,程勇龙,程金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财保12号申请人:高群章,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程勇龙,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程金栓,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人高群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金龙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以担保人高会俊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金栓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对担保人高会俊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2004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