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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常保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保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保丰,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隆尧县,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保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保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常保丰在隆尧县千户营乡邢家营村村东北地里,因地边纠纷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并打架,常保丰将马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保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常保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保丰与被害人马某之夫常某1系兄弟,两家在本村东北的承包地相邻。因马某在两家承包地中间的地埝上种玉米,2016年7月5日下午常保丰与马某发生争吵后打架,常保丰将马某打伤。经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躯干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后马某申请重新鉴定,经补充鉴定,马某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侧第8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系轻伤二级。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常保丰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调解协议,常保丰赔偿了马某的全部损失,马某不再追究常保丰的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其在村东北地里浇地,常保丰和他儿子常某2也到地里浇地,常保丰说这玉米种在地埝上不能浇地,常某2说去喊常某1。过了一会���常某2回来了,随后马某就到了地里,常保丰与马某叨叨起来,马某骂了常保丰几句,常保丰把马某推倒了,马某从地上爬起来常保丰又把她推倒,常某2与常某1二人相互抓打,马某和常保丰也用拳头巴掌相互抓打对方,其与乡亲把他们拉开。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其在本村东北地里浇地时看见常保丰与常某1及妻子马某叨叨了几句。其没有看见有人打架。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其在地里浇地,常保丰与常某2也来浇地,在地边转了转常某2骑着自行车就走了,其问常保丰怎么回事,常保丰说因为地边的事。过了一会儿常某2回到地里,随后马某来到地里,马某到地里就与常保丰骂了起来,后她与常保丰抓打起来,二人拳头巴掌地相互乱打,一会马某倒在了地上,常保丰用拳头往马某肋部打了一两下。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在邢家营村开着一个诊所,其下班回家后在门诊帮忙。2016年7月11日马某到门诊看病,当时其建议马某去医院再做检查,7月13日晚上马某打电话说胸部疼,其就给她开了一些消肿止痛的药。2016年7月15日凌晨2点其又去给马某看病,马某胸部疼的厉害,其让马某尽快去医院做检查,后来马某从宁晋县医院拍了片子让其看,其看检查结果是一根肋骨骨折,一根肋骨骨折不除外。5、证人常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常某2喊其去东北地里看看,其妻马某也跟了去。到地里常保丰就与马某叨叨地边的事,后常保丰抓住马某的头发把马某按到在地上用脚踹马某腰部,用拳头朝马某身上乱打。6、证人常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其和父亲常保丰去村东北地里浇地,到地里看到常某1家把玉米种到与其地邻的埝上了,其就去常某1家喊常某1到地里看看。常某1的妻子马某来到了地里,其看见马某拿砖投了常保丰几下但没有投到。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2点多常某2来喊常某1去村东北地里。其骑着电动自行车先到了地里,看见常保丰、常某2在地头那里站着,随后常某1也到了。常保丰就与其叨叨其在地边种玉米苗的事,后抓住其头发把其拽倒在地,用拳头朝其头上、背上、腰上乱打,常某1上前拉常保丰时常某2把常某1放倒在地上,刘某1、刘某2、邢某将双方拉开了。其左侧肋骨、臀部、肩膀、背上都疼,两个胳膊及右腿有伤,都是常保丰用拳头打的。事发后其在隆尧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本村诊所输液,但左侧肋骨还是疼,后在宁晋县医院检出是骨折了。8、被告人常保丰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5日下午其和儿子常某2去地里浇地,��到其与常某1地中间的地埝上种着玉米,常某2说去喊常某1。常某2回来后马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地里,随后常某1也来了。马某对其说玉米种在她那边半个埝上,其说她年年往地埝上种,马某就冲到其跟前用手朝其胳膊上打,其用手拨拉马某她就倒在了地上,马某一边爬起来一边骂其,她还没有爬起来其又把马某推倒在了地上,用拳头往马某身上打了两下,刘某2、刘某1把二人拉开了。9、隆尧县公安局公(冀某)鉴(活)字[2016]07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冀某)鉴(活)字[2016]07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证明:马某躯干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损伤构成轻微伤;马某左侧第7肋骨骨折、左侧第8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系轻伤二级。10、调解协议书。证明:常保丰一次性赔偿马某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4000元,马某不再追究常保丰的任���责任。11、隆尧县公安局千户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明:常保丰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保丰因民间矛盾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保丰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常保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常保丰系初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保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桂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姬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