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霍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霍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被执行人:霍亚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霍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霍亚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军案件款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霍亚东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霍亚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霍亚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