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华涛与邓波周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涛,周华,邓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863号原告:袁华涛,男,汉族,1967年,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艾岚,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波,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袁华涛与被告周华、邓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袁华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华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华涛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