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张云学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79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云学,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张云学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张云学尚欠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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