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运福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52号张运福:你因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行终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2015年4月26日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关于张捐、张运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你不服该回复中第一项内容即“您申请的关于南郑门老村地块建设项目农转用为建设用地的信息,经查该宗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无农转用批复,无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第二项内容河南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02】192号文件,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豫国土资复【2015】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回复,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本诉。你申诉称豫政土【2002】192号批复的工矿用地与你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居民点地块不是同一地块,而在你与张捐、刘子荣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复一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明确表示豫政土【2002】192号文同意开封市人民政府征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集体村庄工矿用地1.8837公顷在内的共计2.9073公顷土地,作为开封市200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涉诉土地位于该批复征用的南正门村土地范围内,该判决已经生效,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你的申请内容,对存在的政府信息以提供复制件的形式公开了政府信息,对不属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制作、保存和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对你进行了告知,对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你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回复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未向法庭提供复议程序合法的证据,应认定其复议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驳回你对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5】61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