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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华初、付厶峣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10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初,付厶峣,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10村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004号原告:付华初。原告:付厶峣。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建国,武陵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10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华初、付厶峣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10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华初、付厶峣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高峰社区居民委员会10村民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华初、付厶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小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