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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与周景玉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周景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号。负责人:金哲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震,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景玉,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诉被告周景玉医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慧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