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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濠泰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濠泰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濠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明,黄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负责人蓝翔,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濠泰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大桥工业规划区。法定代表人黄巧华。被执行人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蒋光明。被执行人濠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蒋光明。被执行人蒋光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巧华,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濠泰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濠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明、黄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5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一、被告浙江濠泰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1647179.99元,及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罚息和复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濠泰机械有限公司、濠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明、黄巧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9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