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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国栋成与李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栋成,李明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2民督26号申请人:国栋成,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六委四组。被申请人:李明江,男,年龄不详,现住通榆县鸿兴镇内。申请人国栋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国栋成称,2017年4月6日,李明江在我处借款10000元,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申请人李明江给付申请人国栋成欠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明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国栋成10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明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