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关京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张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吕某,王某,董某,胡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男,现住闻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9号(天宇商务楼三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该公司职员。原审原告:张某,女,住临猗县。原审被告:吕某,男,住临猗县。原审被告:王某,男,临猗县人(已死亡)。原审第三人:董某,男,住河南省鹤壁市。原审第三人:胡某,男,住临猗县。上诉人关某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吕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第三人董某、原审第三人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晋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关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关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林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高军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