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北大岩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花板桥路。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职务: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德14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民终字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449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