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800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荣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荣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3800号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法定代表人:胡尊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徐振,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仿,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方公司)与被告陈荣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硕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硕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805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为被告的盛世宝邸小区铺设沥青路面,施工结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签收工程结算单,确认拖欠工程款9805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被告陈荣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原告硕方公司从被告陈荣仿处承揽盛世宝邸小区沥青路面铺设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被告陈荣仿于2016年4月25日给原告硕方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原告硕方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为98050元。庭审中,原告硕方公司将其主张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认为,被告陈荣仿将盛世宝邸小区沥青路面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硕方公司施工,原告硕方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陈荣仿应按约给付工程款。根据被告陈荣仿出具给原告硕方公司的结算单,原告硕方公司完成工程总价为98050元,被告陈荣仿应当向原告硕方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对原告硕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陈荣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陈荣仿承担(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陈荣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