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60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倪崇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崇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6012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崇峰,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河西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余,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崇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崇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崇峰于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A×××××号银色奥迪轿车行驶至滨海新区津歧公路与世纪大道交口处时,将被害人邢某撞倒,倪崇峰未下车查看继续行驶,在学府路与胜利街交口处将一辆救护车撞翻,并在胜利街与滨海大道交口西侧撞上路边护栏。后民警在津港公路与海滨大道交口处将其抓获。经检验,倪崇峰血液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经鉴定,邢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倪崇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崇峰当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起获肇事车逃逸车辆勘查笔录,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倪崇峰的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伤程度鉴定、违法行为明细一览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倪崇峰的辩护人辩称,倪崇峰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且已对几名被害人和受损单位分别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崇峰醉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倪崇峰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其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且已对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崇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金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世强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