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加云与季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云,季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加云,男,1987年5月5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季发贵,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南县。本院在执行李加云与季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已履行11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