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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加云与季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云,季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加云,男,1987年5月5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季发贵,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南县。本院在执行李加云与季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已履行11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